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工作专家 | |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授\博导 | 于安博士 |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 |
我国行政应急体系
“一案三制”
预案、体制、机制、法制
本法立意于提高政府应急法律能力
本法内容是规定政府和社会成员的应急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本法特点是提高应急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和责任性
突发事件的意义\种类\级别
危害和威胁:严重社会危害
常态危机(民事侵权、治安事件、刑事犯罪)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分级标准
危害的对象:国家和社会安全利益
突发事件的法律和秩序后果
秩序性后果:停止现行法律/实行非常态控制
秩序和法律状态的转换(正常安全状态转入应急状态,再从应急状态恢复到正常安全状态,应急状态的临时性质)
应急状态基本秩序(国家决策权力的集中、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行政机关的应急职权及其对其他国家职能的影响)
国家应急制度框架
秩序与制度的调整改变
战争(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
动员(人、财、物的紧急取得)
紧急状态(宪法制度的停止)
行政应急管理(行政法制度的停止)
行政应对活动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应对措施的比例原则:与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
应急行政体制和国家活动的变化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应对工作负责,发生地县级政府对危机事态的首控权
县级政府决定命令向人大的备案和事后工作报告
司法机关的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
武装力量的参加及其依据
社会参与和征用
社会动员机制
全民的安全和风险意识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对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返还\补偿
应对法框架
总则
预防与应急准备
监测与预警
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
法律责任
附则
国务院
总则(目的\依据\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
组织体系(领导\办事\工作\地方\专家)
运行机制(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
应急保障(人力\财力\物资\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等)
监督管理(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责任与奖惩)
附则(预案管理)
应急状态的开始与结束
开始、延长和结束
预警期、应急处置期
应急期的结束和应急措施的停止
应急制度向两端延伸的新发展
应急预防(一)
-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政府城乡规划
-政府安全防范措施
应急预防(二)
-各类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实施(22)
-危险物生产使用和危险作业单位的预案和实施(23)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案和实施(24)
应急准备(一)
关于人员准备的国家措施(队伍组建、、公民教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其他措施)
关于物力财力准备的国家措施(财政措施、物资储备保障、通信保障)
应急准备(二)
单位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26)
单位为救援人员购买保险、防护装备(27)
单位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29)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安全意识培养和自救互救能力培养(30)
国家鼓励单位的支持、捐赠、研究(34,36)
应急信息系统
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
政府的信息收集、报送、通报、分析、评估和向上级的报告
政府在自治组织和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38)
专业机构、检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的报告义务(39)
任何公民和单位向政府和有关机构报告信息的义务(38)
突发事件监测
政府的监测活动
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
人员
设备、设施
项目、区域、网络
信息数据
突发事件预警
种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级别:1、2、3、4,中央行政标准
政府发布警报和决定宣布进入预警期
3、4级预警的政府措施
1、2级预警的政府措施
警报的调整、发布、解除
预警期的终止和有关措施的解除
应急处置和救援(一)
采取政府应急措施的条件和依据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对社会安全事件的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对经济性影响的处置措施
对物资的征用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要求
对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信息的发布
应急处置和救援(二)
自治组织和单位宣传动员、组织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遭受前三类突发事件单位的职责(56)(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表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其他防止扩大的措施,向县级政府报告)
社会安全事件单位的职责(56)上报、劝解、疏导
配合、服从、参加、协助
恢复与重建(一)
政府的职责
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评估、组织恢复、制定重建计划、请求上级支持
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设施
优惠政策、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解决矛盾和纠纷
恢复与重建(二)
公民的权利(61-3)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分
有关单位的责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治安处罚
将为或者个人,治安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于安教授
于安,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和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第29届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顾问等多个学术、社会职务,是北京、山东、辽宁等多个省(市)政府的法律顾问。主要教学科研领域是行政法学。近期工作重点是社会行政法、WTO政府采购协定、行政应急管理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邀请,参与了《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电信法》、《科技进步法》、《高等教育法》和《能源法》等起草和修订研究准备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和书籍上发表文章50多篇,在《人民日报》等中央级报纸上发表文章100多篇,公开出版的独立编著、主编和参与撰稿的著作30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