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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05-12-21 Tag: 点击:

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市、县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3 预警处置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基本生活

7.5 医疗卫生

7.6 交通运输

7.7 治安保障

7.8 人员防护

7.9 通信保障

7.10 社会动员

7.11 公共设施

7.12 抢险装备

7.13 技术支持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和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10 附件

10.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0.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10.3 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相关机构

10.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 〕 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 〕 1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0. 1;一般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依据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整合公安110、交通122、消防119、急救120等主要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必要时,县(区)之间应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2)市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相关机构见附件10.3。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10.4。

(4)县(区)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也要制订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 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市长直接负责处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以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与攀枝花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森林支队的联系。

2.2 指挥机构

市里已经成立的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负责人担任,该机构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市长担任,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预案中明确。

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相关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市总体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开展相应工作。

2.4 县(区)机构

县(区)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预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 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市政府认为必要时须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部门规定在有关预案中明确。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由县(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县(区)政府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做好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处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流程见附件10.2。

4.1 信息报告

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含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确保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分管市长、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必要时直接向市长报告,同时将市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分级标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委。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市行政区外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市(州)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省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外办等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

4.2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市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省、市、县(区)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区)预案;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市级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并向市长报告。必要时提请市长批准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视情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预案。

4.4 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主要任务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向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武警部队和攀枝花军分区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请批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县(区)政府为主、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6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委托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接待,做好服务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区)政府按以上原则进行。

 

7 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 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水利、林业、地震、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7.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 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品的储备工作。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7.4 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 医疗卫生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建设、铁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 人员防护

县(区)政府和市级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 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经委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市政府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信畅通。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驻攀部队、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并实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通讯数据库。

7.10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 公共设施

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 抢险装备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 技术支持

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全市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演习方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搞好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

8.3 责任与奖惩

市、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另行制定。

 

9 附则

9. 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10 附件

10.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四川省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达2万公顷以上;

(6)因灾死亡30人及以上;

(7)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

2、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达1万—2万公顷;

(6)因灾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7)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重大。

3、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达5000—10000公顷;

(6)因灾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7)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二)气象灾害。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特大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区域面积达50平方公里以上,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3、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3—10人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风切变、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受灾面积或影响范围较大;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通讯网线连续封闭(中断)3—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市区6.0级以上地震,或者市区以外的其它地区7.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市区5.0—5.9级地震,或者市区以外的其它地区6.5—6.9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市区4.5—4.9级地震,或者市区以外的其它地区6.0—6.4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达1万间以上(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单位)。

2、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达5000—10000间(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单位)。

3、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达2000—5000间(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单位)。

(五)生物灾害。

1、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3)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10万亩,成灾7500亩。

2、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5万亩,成灾3000亩。

(六)森林火灾。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在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大面积新造林地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

(7)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的事故;

(8)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48小时以上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2、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5—10人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受到明显影响;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1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比较严重的生态破坏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市(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市(州)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跨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它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它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它县(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波及其它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以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超过10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1例以上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9)波及全市2个县(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0)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州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市、州有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亚型;

(3)动物暴发疯牛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等。

2、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病、结核、狂犬病、炭疽、血吸虫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发生人畜共患病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链球菌、血吸虫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乡(镇)以下的;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县(区)有2个以下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5—9个。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属于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群体上访请愿、聚众闹事、堵路等,或人数不多但有可能进京、赴蓉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因民族、宗教等问题引发的可能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5)因企业改制、下岗分流、环境污染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引发的,参与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6)高校校园出现较大范围串联、聚集活动,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事件;

(7)参与人数10人以上,发生阻断铁路、国道、省道、冲击党政机关等过激行为的事件;

(8)其他需要作为群体性事件对待的紧急情况。

(二)金融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当地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市级相关部门协调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因地(市)级分行人员分流处置不当给当地金融业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地方性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客户挤兑等,对当地金融造成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当地金融造成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行政区划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市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行政区域内外国在华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2、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行政区域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在华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行政区域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一定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在华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东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2个以上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波动,供应短缺。

2、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中心区发生3000平方米以上的卖场或超市突然倒闭,影响稳定的状况;

(2)在我市中心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3)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1、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市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炸药100公斤以上或雷管1000枚以上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2、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3、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杀人致死、重伤的;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3)抢劫公私财物百元以上的;持械入室抢劫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多次抢劫的;

(4)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致人重伤、死亡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致损失千元以上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5)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放火致损失千元以上的;放火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

(6)爆炸致人重伤、死亡的;爆炸致损失千元以上的;爆炸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7)决水致人重伤、死亡的;决水致损失千元以上的;决水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8)强奸妇女既遂的;奸淫幼女的;

(9)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10)抢夺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11)敲诈勒索千元以上的;

(1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10人以上的;

(13)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4)利用迷信手段,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

(15)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符合《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重大案件数量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16)走私珍惜植物2株以上、珍惜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17)5次以上或者一次对5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因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18)破坏选举,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19)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违反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1)出售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

(23)使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务损失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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