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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市政府应急办 时间:2013-03-22 Tag: 点击:

                                                          攀枝花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与预测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5 安全防护

    4.6 现场检测与评估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财力支持

    6.2 物资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保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保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

    加强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责任感,提高公众的监督和防范意识,加强日常环境监察,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3.2 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污染防治,事故报告、控制和应急工作实施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3.3 属地负责

    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对辖区人力、物力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1.3.4 分级控制

    根据污染事故大小,把污染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响应,并实施分级控制。根据不同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1.3.5 快速反应

    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1.3.6 科学监控

    加快12369环保热线系统、环境视频监控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环境管理及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完善,依靠高科技手段实现对污染源的全方位监控,实现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的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发生辐射污染事故,按照《攀枝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攀枝花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攀枝花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攀枝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森警支队、市交警支队、攀枝花电业局等部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等应急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等应急工作机构。其职能分工和职责如下:

    2.3.1 办公室:日常工作中承办相关政策研究、预案起草与修订、预案演练、人员培训等工作;预案启动后负责沟通联络、组织协调、材料汇总、信息报送等工作。主要由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负责人担任。

    2.3.2 处置与调查组:负责组织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污染控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由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组成,根据事件性质,决定市气象局、市水利农机局、城管局、市农牧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组长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

    2.3.3 信息与专家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事故影响情况,提交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主要由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各级各类监测机构、指挥部指定的各种专家组组成。组长由分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市环保局领导担任。

    2.3.4 宣传组: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主要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各新闻媒体组成。组长由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2.3.5 治安组:负责防止因污染事故引发群体事件,及群体事件的处置;负责治安秩序的维护。主要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市政法委指派。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与预测

    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预警预测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加强对环境风险的排查和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市环保局和市级相关部门。

    3.2 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四川省环保局《四川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和《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将攀枝花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对四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设立四级应急响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1.1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48小时以上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4.1.3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5—10人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受到明显影响;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比较严重的生态破坏的事故。

    4.1.4 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局部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6小时以内的污染事故;

    (3)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2 事故报告

    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情况应当立即上报。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速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确报:在查清事故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县(区)政府、县(区)环保局和市政府、市环保局以及市级相关部门。

    较大(III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环保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含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应立即向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4.3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市环保局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区)、市环保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的基本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上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由县(区)、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4.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4.1 总体要求: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区)预案;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市级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各专业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根据各自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一般(Ⅳ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由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并负责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2)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故单位立即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县(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速报市环保局和县(区)政府。

    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市级部门视情启动部门预案。并根据需要派出处置与调查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攀枝花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4.4.3 较大(III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区)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商。指挥部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对市政府、省环保局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处置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县(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速报市环保局和县(区)政府。

    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资源投入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降至最低,确保社会稳定。

    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攀枝花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4.4.4 重大(Ⅱ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区)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市政府,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对市政府、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处置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根据污染控制情况采取停产等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市、县(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

    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市级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市政府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资源投入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降至最低,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及影响情况,通知辖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派出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攀枝花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各大水厂应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各饮用水源水加密监测,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当饮用水水源水质受到影响,需停止取水或供水时,应向指挥部报告,并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各水厂未经许可,擅自停止取水或供水。

    主要居民区受到污染事故较大影响时(如需停供饮用水24小时以上),指挥部应通过宣传组,组织新闻发布。应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告知事故影响基本情况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恐慌。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可组织治安组加强事故区域的警戒巡逻,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4.5 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区)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市政府,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对市政府、省政府、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停产,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彻底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市、县(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

    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相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市级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市政府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资源投入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污染影响时间,把影响降至最低,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及影响情况,通知辖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派出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攀枝花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调用企业监测人员及设备投入应急监测。

    各大水厂应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各饮用水源水加密监测,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当饮用水源水水质受到影响,需停止取水或供水时,应向指挥部报告,并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各水厂未经许可,擅自停止取水或供水。

    主要居民区受到污染严重影响时(如需要组织撤离部分敏感人群),指挥部应通过宣传组,组织新闻发布。应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告知事故影响基本情况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恐慌。

    主要居民区需停供饮用水48小时以上或需要撤离事故污染区部分人群时,指挥部应做好撤离人员安置工作,保证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市场物价、销售情况的监控,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平抑物价,保持市场稳定;在饮用水匮乏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向特殊片区供水。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可组织治安组加强事故区域及需要重点保护区域的警戒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规范事发现场的安全管理,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做好涉险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管理。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工作,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派出信息与专家组,启动《攀枝花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和其他部门专项监测预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7 信息发布

    由宣传组统一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危险因素及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以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I 级和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环保部门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及时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环保部门要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形成专项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的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污染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系统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部门职责、本预案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储存足够的处置物资。

    污染事故发生时,市政府可根据事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

    6.3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或指导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

    建立专家库,便于科学指导各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置。

    培养一批志愿人员和拥有同行业从业经历的社会人员,作为事故应急处置后备力量。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应急指挥部每年举行一次本预案的演练,各相关单位特别是重点污染源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演练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理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