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攀枝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攀府发〔2005〕1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中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防办(民防局)、市政府新闻办、攀枝花电业局、攀枝花军分区、武警攀枝花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必要时,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应急响应时,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紧急抢险救灾组、应急调查监测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治安与交通通讯组、基本生活保障和生产自救组、应急资金保障组、信息报送和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作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紧急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攀枝花军分区、武警攀枝花市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攀枝花电业局协助;应急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防震减灾局协助;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协助;治安与交通通讯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攀枝花军分区、武警攀枝花市支队、市经信委、市交通局、攀枝花电业局协助;基本生活保障和生产自救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协助;信息报送和处理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各应急小组牵头单位协助。各应急工作组应按照市指挥部的命令,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各协助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具体情况作调整。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区)政府应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决定,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三)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应急抢险各项工作,调配应急抢险工程机械。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或排危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动态;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因地质灾害损毁水利工程抢险工作,负责督促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对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排土场、煤矸石场、尾矿库的监测及防范工作并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及工业弃渣场的监测及防范工作,切实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负责应急抢险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区(点)游客的疏散工作,并协助当地政府和业主单位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协助灾区学校师生的人员财产转移、安置,迅速组织恢复教学;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抢修损毁的供气设施,防范燃气泄漏引发次生灾害,保障正常运行。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证电力和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攀枝花电业局:提供应急抢险电力保障,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电力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提供天气趋势分析和预警预报服务;提供天气实况资料服务;灾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气象服务。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提供地震灾害监测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进行水、气、核与辐射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在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积极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保障灾区餐饮食品、药品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协调安排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管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灾区农业受灾情况核查、报告,指导、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攀枝花军分区、武警攀枝花市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规定,协助政府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强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市国土资源、水务、电业、气象、防震减灾部门要密切合作,建成与市政府应急平台以及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连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各相关部门要对主管行业已查明的预案点编制专项防灾预案,专项防灾预案要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避险路线、应急处置措施。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宣传教育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街办和社区、村委会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村民、施工人员,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居民、村民、施工人员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防灾避险
当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隐患点发生持续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或当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隐患点有发生地质灾害的特征时,各县(区)政府、所在地乡(镇)或街办、村社组织或社区应及时组织群众实施预防避险或应急避险。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具体为: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出现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由市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由县(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协助处置。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政府和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市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民政、财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提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政府和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市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政府和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区)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县(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个小时内速报县(区)政府、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等。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攀府发〔2005〕132号)进行。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险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五)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攀枝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订、完善、备案、评审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攀枝花市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办法》(攀办发〔2011〕7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攀办发〔2006〕3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