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适用于发生在我省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市(州)处置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省畜牧食品局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省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畜牧食品局局长
成员:省畜牧食品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四川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畜牧食品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畜牧食品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省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对全省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省畜牧食品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省畜牧食品局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省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省财政厅:按国家规定保证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省畜牧食品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省畜牧食品局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四川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
省质监局: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军队、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省畜牧食品局组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畜牧食品局会同四川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 级、Ⅱ级、 Ⅲ级、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级人民政府或市(州)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食品局报告。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省畜牧食品局。
5.2 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省民政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省畜牧食品局牵头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州)制订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畜牧食品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