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攀枝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方针和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基本预案
2.1 组织机构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职责
2.4 相关部门职责
2.5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职责
2.6 预防与预警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机制
3.2 应急响应程序
3.3 事故报告与处理
3.4 指挥和协调
3.5 应急监测
3.6 信息发布
3.7 安全防护
4 应急终止
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4.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 应急设施和设备
6 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附件:1.放射源分类办法
2.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3.攀枝花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攀枝花市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目的,制定本预案。
1.2 方针和原则
辐射事故具有突发性、复杂性、敏感性,必须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即可根据本预案,及时响应,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预案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工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做到反应快速、责任到位、指挥有序。
(2)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
根据我市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管理原则,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协调、组织,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和协调配合。
(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规范应急程序,强化应急技能,做到密切协作、渠道畅通、资源共享、处置规范、保障有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攀枝花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攀枝花市境内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发生的辐射事故;
(2)城市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事故;
(4)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中的辐射事故;
(5)影响及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辐射事故;
(6)对我市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国内、外辐射事故;
(7)其它辐射事故。
2 基本预案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
辐射事故发生以后,市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 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由组织协调组、技术支持组组成,分别设在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和市环境监测站。
建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管理体系。攀枝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管理体系见图1。
2.2 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2)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境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急情况。
……
图1 攀枝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管理体系图
(3)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确定事故等级,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发布事故信息等工作。
(4)组织建立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网络,指导各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2.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工作要求,负责修编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负责组织市内日常的应急准备。
(2)制定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督促检查全市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综合协调各应急响应单位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行动的配合;实施事故调查及监测,提出事故定级的意见,编写并提交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价,提出应急响应方案,并对应急状态启动和终止提出意见。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的后勤保障及技术支援工作。
(6)负责制定市内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和演练,组织进行辐射事故应急的公众教育工作。
2.4 相关部门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各类辐射事故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县(区)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应急时抢险救援、交通管制、治安、现场保卫等工作所需警力的配备。
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事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正常工作经费及事故应急响应经费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对因生产安全导致的辐射事故进行源头控制、消除事故影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相关道路的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相关的气象数据。
市民政局:负责指挥和组织受事故影响人群善后的生活救助工作。
2.5 各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好辐射事故应急及准备工作。
(2)成立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3)对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实施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5)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预防和预警
2.6.1 事故预防
(1)加强各类放射源的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类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放射源和各类射线装置的申报登记、转移联单、购置核准等制度,从源头上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建立健全市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动态数据管理系统,筛选和控制事故发生概率较大的重点放射源和重点单位。
(4)加强全市辐射环境质量的常规监测,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判断,及时响应。
(5)加强市级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的软、硬件建设,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专家支持系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组的主要机构,应做好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编制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应急监测队伍,并针对全市实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应急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2.6.2 事故预警
按照国务院449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代表一般辐射事故)、黄色(代表较大辐射事故)、橙色(代表重大辐射事故)、红色(代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规定见附件1和附件2。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2.6.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辐射事故应急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相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市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2.6.4 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区域辐射安全评价预警系统、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
(2)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辐射事故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辐射环境恢复周期监测反馈评估系统。
(3)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辐射事故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机制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实行以市级为主、县(区)配合的原则,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级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省环保局辐射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2 应急响应程序
3.2.1 Ⅰ级、Ⅱ级响应时,配合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实施应急工作,同时启动本预案。
3.2.2 Ⅲ级、Ⅳ级响应时,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事故运营单位、事故责任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2)组织协调组立即向省环保局、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报告,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技术支持组分析情况,提出建议,为应急机构或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局调集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3 事故报告与处理
3.3.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并在1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向当地环保、公安、卫生、安监部门报告。
当地环保、公安、卫生、安监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环保、公安、卫生、安监部门。
市、县级环保、公安、卫生、安监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3.3.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由事故发生单位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由市环保局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填写《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见附件4)2小时内向省环保局和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除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外,也可同时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辐射源名称、源强、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等级、事故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4 指挥和协调
3.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辐射事故应急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的情况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毗邻县(区)政府。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各自的预案、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本预案启动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机构决策参考。并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指挥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对事故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资料,供指挥机构研究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辐射事故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5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所属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辐射事故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影响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3.6 信息发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7 安全防护
3.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3.7.2 受影响人群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受影响人群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 应急终止
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指挥部向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辐射事故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过程进行应急过程评价。
(4)根据应急实践经验,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对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编。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5 应急设施和设备
辐射事故应急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备应急设施和设备,财政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6 培训和演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各类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进行。
培训和演练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练的结果修订本方案及相关应急实施程序。
7 附 则
根据本应急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应急实施程序。定期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放射源分类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 射 源 分 类 表
核素名称 |
I类源 |
II类源 |
III类源 |
IV类源 |
V类源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
Am-241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m-241/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u-198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Ba-133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C-14 |
≥5×1016 |
≥5×1014 |
≥5×1013 |
≥5×1011 |
≥1×107 |
Cd-109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Ce-141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7 |
Ce-144 |
≥9×1014 |
≥9×1012 |
≥9×1011 |
≥9×109 |
≥1×105 |
Cf-252 |
≥2×1013 |
≥2×1011 |
≥2×1010 |
≥2×108 |
≥1×104 |
Cl-36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Cm-242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5 |
Cm-244 |
≥5×1013 |
≥5×1011 |
≥5×1010 |
≥5×108 |
≥1×104 |
Co-57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6 |
Co-60 |
≥3×1013 |
≥3×1011 |
≥3×1010 |
≥3×108 |
≥1×105 |
Cr-51 |
≥2×1015 |
≥2×1013 |
≥2×1012 |
≥2×1010 |
≥1×107 |
Cs-134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4 |
Cs-137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4 |
Eu-152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6 |
Eu-154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6 |
Fe-55 |
≥8×1017 |
≥8×1015 |
≥8×1014 |
≥8×1012 |
≥1×106 |
Gd-153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7 |
Ge-68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5 |
H-3 |
≥2×1018 |
≥2×1016 |
≥2×1015 |
≥2×1013 |
≥1×109 |
Hg-203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5 |
I-125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I-131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Ir-192 |
≥8×1013 |
≥8×1011 |
≥8×1010 |
≥8×108 |
≥1×104 |
Kr-85 |
≥3×1016 |
≥3×1014 |
≥3×1013 |
≥3×1011 |
≥1×104 |
Mo-99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6 |
Nb-95 |
≥9×1013 |
≥9×1011 |
≥9×1010 |
≥9×108 |
≥1×106 |
Ni-63 |
≥6×1016 |
≥6×1014 |
≥6×1013 |
≥6×1011 |
≥1×108 |
Np-237 (Pa-233)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3 |
P-32 |
≥1×1016 |
≥1×1014 |
≥1×1013 |
≥1×1011 |
≥1×105 |
Pd-103 |
≥9×1016 |
≥9×1014 |
≥9×1013 |
≥9×1011 |
≥1×108 |
Pm-147 |
≥4×1016 |
≥4×1014 |
≥4×1013 |
≥4×1011 |
≥1×107 |
Po-210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8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9/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9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40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3 |
Pu-242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4 |
Ra-226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4 |
Re-188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5 |
Ru-103 (Rh-103m)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6 |
Ru-106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5 |
(Rh-106) |
|||||
S-35 |
≥6×1016 |
≥6×1014 |
≥6×1013 |
≥6×1011 |
≥1×108 |
Se-75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Sr-89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Sr-90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4 |
(Y-90) |
|||||
Tc-99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7 |
Te-132 (I-132) |
≥3×1013 |
≥3×1011 |
≥3×1010 |
≥3×108 |
≥1×107 |
Th-230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4 |
Tl-204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4 |
Tm-170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Y-90 |
≥5×1015 |
≥5×1013 |
≥5×1012 |
≥5×1010 |
≥1×105 |
Y-91 |
≥8×1015 |
≥8×1013 |
≥8×1012 |
≥8×1010 |
≥1×106 |
Yb-169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7 |
Zn-65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6 |
Zr-95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6 |
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附件2: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二、射线装置分类表
常用的射线装置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射 线 装 置 分 类 表
装置类别 |
医用射线装置 |
非医用射线装置 |
Ⅰ射线装置 |
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加速器(不含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
医用加速器 |
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加速器 |
|
Ⅱ类射线装置 |
放射治疗用X射线、电子束加速器 |
工业探伤加速器 |
重离子治疗加速器 |
安全检查用加速器 |
|
质子治疗装置 |
辐照装置用加速器 |
|
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
其它非医用加速器 |
|
其他医用加速器 |
中子发生器 |
|
X射线深部治疗机 |
工业用X射线CT机 |
|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 |
X射线探伤机 |
|
Ⅲ类射线装置 |
医用X射线CT机 |
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 |
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 |
X射线衍射仪 |
|
X射线摄影装置 |
兽医用X射线机 |
|
牙科X射线机 |
|
|
乳腺X射线机 |
|
|
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 |
|
|
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 |
附件3:
攀枝花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
邮 编 |
|
|||||||||
电 话 |
|
传 真 |
|
联系人 |
|
|||||||||
许可证号 |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
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
|
|
|
|
|
|
||||||||
|
|
|
|
|
|
|
||||||||
序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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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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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字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4:
攀枝花市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报告时间 |
|
|||||||
事故发生地点 |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序号 |
事故源核素 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
|
|
|
|
|
|
||||
|
|
|
|
|
|
|
||||
序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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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
事故发生地环保局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